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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的我们》被指不正当竞争背后的碰瓷真相
发布时间:2019-01-10 10:44:50
文章来源:www.ziyuan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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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Y 编辑|朴芳
在下映7个月之后,电影《后来的我们》在线观看(✪ω✪)竟然又卷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
1月7日,微博认证为华语传媒董事长、出品人、摄影师的网友“出品人布衣翁”晒出一组案件文书,材料显示,电影《后来的我们》被诉“不正当竞争”,导演刘若英以及制片方被列入被告人名单。该网友发文表示被侵权,还特地艾特刘若英及其工作室。
从截图中可以看出,该案原告系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黄乾生,而电影《后来的我们》制片公司、导演刘若英均被列入被告人名单,被告方多达17位。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网友晒出的截图中显示,该案件受理费高达39万。
7日晚,《后来的我们》电影官微第一时间发布声明称,其提告内容为不实指控,《后来的我们》是根据短篇小说《过年,回家》改编的故事,知识产权上从未侵害任何其他个人或公司权益。
武汉某公司一系列相关动作已构成事实诽谤,片方表示已采集相关证据,将即刻对其提告,对本片方相关不实指控所造成的名誉损失,必追究其责。
8日上午,片方紧接着态度强硬附上律师函:
该声明称,关于被诉一事,电影《后来的我们》出品方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对此事并不知情。出品方现已委托律师进行核实并了解相关情况,如属实,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声明还称,影片《后来的我们》系根据刘若英于2010年创作的小说《过年,回家》改编而成,该小说已经发表于刘若英的散文集《我的不完美》一书中,小说著作权由刘若英享有。影片《后来的我们》在创作、策划、拍摄、发行等环节均依法合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刘若英拥有被改编小说著作权
起诉方有碰瓷之嫌
作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那就是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这就要从电影《后来的我们》开始说起。该影片于2018年4月28日上映后,累计收获票房13.62亿,并获得第55届台湾金马奖最佳男配角 、最佳新导演 、最佳改编剧本、最佳原创电影歌曲 、最佳剪辑五项提名,无论是在票房还是口碑上,作为新人导演的刘若英都交出了一份不错的成绩单,当然,这和刘若英此前在写作上的努力分不开,因为《后来的我们》正是根据她此前的一篇短篇小说改编而来。
犀牛君通过查找发现,刘若英在2011年出版了一部名为《我的不完美》的书,其中包括14篇散文,3篇小说,而《过年,回家》正是其中一篇短篇小说。
该篇小说以书信体的形式讲述了一个关于回家过年的故事,男主角阿志为了不拂父亲期望,每年都和同村的淑芳假装情侣,一起回家过年,小说的最后,离世的阿志父亲给淑芳留了一封信,原来早就清楚真相的父亲并不在乎两人是否在一起,唯一的要求与愿望,不过是看见孩子们健康快乐。
而电影《后来的我们》也是以回家过年作为故事展开的线索,影片结尾由田壮壮所饰演的林爸留下的那封信更是成为全片最大的泪点。犀牛君发现,那段电影台词几乎就是小说的原文。
由此可见,电影《后来的我们》由刘若英小说改编是不争的事实。而反观爆料网友,虽然一再声称有足够证据,但截至到目前,并未向大众公开任何有效信息,难免被人指责有碰瓷之嫌。
起诉公司去年曾诉至法院
却因未缴纳诉讼费用被撤回
不仅如此,起诉方仍有不少疑点未能澄清。根据天眼查资料显示,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文化艺术交流;影视制作、发行,在法律诉讼一栏中,该公司去年就曾发起诉讼。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显示,武汉光亚公司、武汉华语公司曾将刘若英等诉至湖北高院,案由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湖北高院(2018)鄂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对上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湖北高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18年6月15日,湖北高院裁定该案按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时隔半年,该公司再次起诉的操作,犀牛君着实有些看不懂。另外,作为事件的爆料人,微博ID为“出品人布衣翁”所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武汉华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何在本次重提的起诉案中退出?
孰是孰非,似乎已有定论,如果起诉方依旧依靠嘴炮,而无实质证据,蹭热度之说恐怕也要证实了。